公告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783號
惠州市明豐印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廣州啟潤紙業(yè)有限公司訴被告你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現(xiàn)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傳票、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材料。原告訴請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紙款9602元;2.被告支付自2014年11月30日至全部貨款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以紙款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三計算違約金,暫計至2015年12月8日為10744.64元),紙款及違約金合計20346.64元;3.本案訴訟費有被告承擔(dān)。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本院定于2016年10月17日,08時4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作出處理。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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