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極星節能環保網從浙江寧海縣政府獲悉,關于印發寧海縣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已經下發。詳情如下:
寧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寧海縣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寧政辦發〔2016〕6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寧海縣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寧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8月1日 寧海縣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方案
(2016~2018年) 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是產生大氣霧霾、造成光化學煙霧的重要因素,我縣工業企業排放VOCs對環境空氣質量的影響不容忽視。為加快推進我縣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工業VOCs污染防治水平,減少VOCs排放,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現根據《關于印發的通知》(浙環發〔2013〕54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甬政辦發〔2016〕90號)及《寧海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海縣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4-2017年)的通知》(寧政發〔2014〕16號)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生態文明建設為指導,從造成我縣大氣環境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入手,從最迫切的問題著力,以提升企業治污能力、規范企業治污行為、強化環保長效監管為手段,以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的整治提升為抓手,減少全縣VOCs排放量,促進我縣環境空氣質量的改善,為全面建設“兩美”寧海提供有力的環境支撐。 (二)總體目標 開展化工、涂裝、印刷包裝、紡織印染、橡膠和塑料制品、木業、電子信息等7類重點VOCs排放行業的治理。到2018年底,完成全縣90家企業(見附件2)的VOCs污染治理,VOCs污染物排放量削減30%以上,在VOCs污染的源頭減量、過程控制、末端治理和環境管理方面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其他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和固體廢物的處置符合標準和規范要求,為行業內其他企業的整治提升提供示范。 二、整治步驟 ——至2016年底,VOCs治理項目完成率達30%,培育一批領航企業。 ——至2017年底,VOCs治理項目完成率達80%,建成VOCs監測監控體系。 ——至2018年底,全面完成VOCs治理項目治理工作,VOCs排放總量較2014年削減30%以上,企業清潔生產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顯提升,VOCs污染防治長效管理機制有效運行。 三、主要任務 (一)落實源頭控制措施 1.嚴格項目準入。嚴格控制化工、涂裝等行業的項目建設,除符合要求的生態功能區域和規劃聚集區外,禁止新(擴)建化工、涂裝等行業中的項目。對未通過環評、能評審查的投資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批準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牽頭單位:縣發改局、縣經信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新、擴、改建排放VOCs污染物的項目,必須按照國際上“一流的設計、一流的設備、一流的治污、一流的管理”的原則進行建設,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量實行區域內現役源倍量削減量替代,嚴格執行各類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實現排氣筒和廠界雙達標,并安裝揮發性有機物排氣筒和廠界的在線監測裝置。[牽頭單位:縣環保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2.嚴格治理標準。企業對照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治理規范,學習國內先進企業做法,制定“一廠一策”治理方案并實施。重點企業和一般企業的“一廠一策”治理方案由縣環保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報縣環保局備案。[牽頭單位:縣環保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3.淘汰落后產能、產品。企業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淘汰落后產能指導目錄,按期淘汰落后產能、落后工藝和落后裝備。[牽頭單位:縣經信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4.推廣環境友好型原輔料的使用。按照環境友好型企業建設的要求,推進VOCs含量和毒性低的原輔材料的使用。全縣列入整治的企業逐步推廣使用具有環境標志的原輔材料,達到行業內先進水平(無法替代的,則須選用VOCs含量和毒性低的原輔材料)。[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二)嚴格生產過程控制 5.加強生產過程管理。在選用先進的清潔生產和密閉化工藝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原輔料使用效率,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完善工藝、儲存、裝卸、廢水廢液廢渣處理等環節的有機廢氣收集措施,減少無組織廢氣排放。[牽頭單位:縣環保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6.2018年底,全縣液化品(油品)運輸車輛原則上全部實現密閉裝卸(船舶裝運除外)。[牽頭單位:縣交通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7.對加油加氣站開展日常巡查、巡檢,督促企業及時維修油氣回收工作不正常和泄漏量大的設備,改進操作方式,減少VOCs排放量。[牽頭單位:縣商務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三)提高末端治理水平 8.選用先進治理技術。企業應當根據VOCs的成分、濃度等性質、安全生產的要求和處理后的次生污染物等情況,選用現代化先進的治理技術和凈化效率高的處理設備,達到最佳的處理效果。處理設備應根據認定處理效率的要求,預留進出口廢氣采樣口,并具備廢氣采樣條件。采用簡易原位吸附處理工藝治理VOCs污染物的企業,應在“一廠一策”中明確吸附劑的使用量及更換周期,明確廢棄吸附物質的無害化處置方式。[牽頭單位:縣環保局、縣安監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9.安裝自動監測設備。重點企業應當在治理完成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在污染物排放口和廠界安裝現代化先進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縣環保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四)開展VOCs排污收費 10.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稅〔2015〕71號)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185號)的規定,按照全市統一部署,在我縣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開展VOCs排污收費,并根據上級要求,逐步開展其他行業VOCs排污收費。通過經濟手段,促使企業開展治理工作,提升工藝裝備、污染物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牽頭單位:縣財政局、縣發改局、縣環保局] (五)完善內部環境管理 11.完善臺賬管理。健全企業環境管理臺帳,包括含VOCs原輔料的消耗臺帳(包括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儲罐等設備的檢查臺賬、廢氣監測臺帳、廢氣處理設施運行臺帳、廢氣處理耗材(吸附劑、催化劑等)的用量和更換及轉移處置臺賬、整治方案及相關設計資料、企業整治達標承諾書,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牽頭單位:縣環保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12.規范監測行為。企業應當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相關行業整治規范的要求,對其排放的廢氣進行監測。不具備環境監測能力的企業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監測機構對其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監測內容包括: (1)處理設施進、出口VOCs污染物(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總烴)濃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處理設施VOCs凈化效率; (2)廠界無組織VOCs污染物(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總烴)濃度等; (3)有條件的企業,增加總VOCs的監測指標。 [牽頭單位:縣環保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13.整治公示。企業根據自身情況,逐條對照本整治規范的要求,進行自查,認為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規范要求后開展監測(企業可委托有資質的監測單位進行監測)。監測合格后,企業填寫整治達標承諾書并在寧海縣環保局網上進行公示(公示7個工作日)。縣環保部門根據公眾有效意見,督促企業進行進一步的整改。整改結束后,企業準備好相關備查資料(包括“一廠一策”治理方案、監測報告和企業整治達標承諾書等)向縣環保部門進行備案,縣環保部門出具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備案通知書(見附件3)。以上工作完成后,視同完成整治。 企業整治達標承諾書的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整治內容和過程、監測達標情況等內容(見附件4)。 [牽頭單位:縣環保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縣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見附件1),進一步加強全縣VOCs污染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鄉鎮(街道)、園區管委會也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切實抓好區域內VOCs污染治理工作,認真排摸涉及VOCs使用、排放的重點行業和企業,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逐年推進。(牽頭單位:縣環保局) (二)嚴肅督查考核。將VOCs污染治理作為我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建立每月上報進度、定期督查通報、年度考核考評的工作制度。從2016年起,縣生態辦將此項工作列入生態縣建設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的主要內容,對工作成效明顯和考核先進的地區給予表彰,確保整治工作落到實處、抓出成效。(牽頭單位:縣生態辦) (三)加大財政資金引導。2016-2018年,縣級財政將進一步加大VOCs污染治理的投入,促進企業開展VOCs污染治理工作,提高企業的治理水平,實現減少VOCs排放、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目標。同時,制定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合理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發揮資金成效。(牽頭單位:縣環保局、縣財政局) (四)強化技術保障。依靠由國內一流的專家組建成的寧波市VOCs污染防治專家委員會,開展方案評審和技術交流工作,幫助企業解決VOCs污染治理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確保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牽頭單位:縣環保局) (五)鼓勵第三方參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精神,鼓勵社會多元化投資,支持第三方單位積極參與VOCs污染治理、監測和第三方監理工作。(牽頭單位:縣發改局、縣環保局) (六)嚴格環境監管。進一步完善大氣特征污染物和企業廠界污染物監測系統的建設,提高對企業監管的針對性和準確性;嚴格執行新《大氣法》和《寧波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制定的各項措施,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對未完成治理任務并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要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情節嚴重的,報請縣政府責令其停業、關閉;積極推進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倒逼企業主動開展治理。(牽頭單位:縣環保局) (七)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利用媒體及宣講會等形式,向VOCs排放企業進行導向性宣傳,努力形成有利于污染治理的輿論氛圍,使企業充分認識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組織VOCs污染治理專業機構對排放企業進行政策及技術培訓,為企業提供VOCs污染治理系統咨詢。(牽頭單位:縣委宣傳部、縣環保局)

關于印發寧海縣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寧政辦發〔2016〕62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寧海縣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寧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8月1日 寧海縣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方案
(2016~2018年) 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是產生大氣霧霾、造成光化學煙霧的重要因素,我縣工業企業排放VOCs對環境空氣質量的影響不容忽視。為加快推進我縣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工業VOCs污染防治水平,減少VOCs排放,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現根據《關于印發的通知》(浙環發〔2013〕54號)、《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工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甬政辦發〔2016〕90號)及《寧海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海縣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2014-2017年)的通知》(寧政發〔2014〕16號)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生態文明建設為指導,從造成我縣大氣環境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入手,從最迫切的問題著力,以提升企業治污能力、規范企業治污行為、強化環保長效監管為手段,以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的整治提升為抓手,減少全縣VOCs排放量,促進我縣環境空氣質量的改善,為全面建設“兩美”寧海提供有力的環境支撐。 (二)總體目標 開展化工、涂裝、印刷包裝、紡織印染、橡膠和塑料制品、木業、電子信息等7類重點VOCs排放行業的治理。到2018年底,完成全縣90家企業(見附件2)的VOCs污染治理,VOCs污染物排放量削減30%以上,在VOCs污染的源頭減量、過程控制、末端治理和環境管理方面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其他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放和固體廢物的處置符合標準和規范要求,為行業內其他企業的整治提升提供示范。 二、整治步驟 ——至2016年底,VOCs治理項目完成率達30%,培育一批領航企業。 ——至2017年底,VOCs治理項目完成率達80%,建成VOCs監測監控體系。 ——至2018年底,全面完成VOCs治理項目治理工作,VOCs排放總量較2014年削減30%以上,企業清潔生產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顯提升,VOCs污染防治長效管理機制有效運行。 三、主要任務 (一)落實源頭控制措施 1.嚴格項目準入。嚴格控制化工、涂裝等行業的項目建設,除符合要求的生態功能區域和規劃聚集區外,禁止新(擴)建化工、涂裝等行業中的項目。對未通過環評、能評審查的投資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準、批準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牽頭單位:縣發改局、縣經信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新、擴、改建排放VOCs污染物的項目,必須按照國際上“一流的設計、一流的設備、一流的治污、一流的管理”的原則進行建設,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量實行區域內現役源倍量削減量替代,嚴格執行各類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實現排氣筒和廠界雙達標,并安裝揮發性有機物排氣筒和廠界的在線監測裝置。[牽頭單位:縣環保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2.嚴格治理標準。企業對照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治理規范,學習國內先進企業做法,制定“一廠一策”治理方案并實施。重點企業和一般企業的“一廠一策”治理方案由縣環保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報縣環保局備案。[牽頭單位:縣環保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3.淘汰落后產能、產品。企業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淘汰落后產能指導目錄,按期淘汰落后產能、落后工藝和落后裝備。[牽頭單位:縣經信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4.推廣環境友好型原輔料的使用。按照環境友好型企業建設的要求,推進VOCs含量和毒性低的原輔材料的使用。全縣列入整治的企業逐步推廣使用具有環境標志的原輔材料,達到行業內先進水平(無法替代的,則須選用VOCs含量和毒性低的原輔材料)。[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二)嚴格生產過程控制 5.加強生產過程管理。在選用先進的清潔生產和密閉化工藝的基礎上,進一步提高原輔料使用效率,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完善工藝、儲存、裝卸、廢水廢液廢渣處理等環節的有機廢氣收集措施,減少無組織廢氣排放。[牽頭單位:縣環保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6.2018年底,全縣液化品(油品)運輸車輛原則上全部實現密閉裝卸(船舶裝運除外)。[牽頭單位:縣交通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7.對加油加氣站開展日常巡查、巡檢,督促企業及時維修油氣回收工作不正常和泄漏量大的設備,改進操作方式,減少VOCs排放量。[牽頭單位:縣商務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三)提高末端治理水平 8.選用先進治理技術。企業應當根據VOCs的成分、濃度等性質、安全生產的要求和處理后的次生污染物等情況,選用現代化先進的治理技術和凈化效率高的處理設備,達到最佳的處理效果。處理設備應根據認定處理效率的要求,預留進出口廢氣采樣口,并具備廢氣采樣條件。采用簡易原位吸附處理工藝治理VOCs污染物的企業,應在“一廠一策”中明確吸附劑的使用量及更換周期,明確廢棄吸附物質的無害化處置方式。[牽頭單位:縣環保局、縣安監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9.安裝自動監測設備。重點企業應當在治理完成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在污染物排放口和廠界安裝現代化先進的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縣環保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四)開展VOCs排污收費 10.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的通知》(財稅〔2015〕71號)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185號)的規定,按照全市統一部署,在我縣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開展VOCs排污收費,并根據上級要求,逐步開展其他行業VOCs排污收費。通過經濟手段,促使企業開展治理工作,提升工藝裝備、污染物治理和環境管理水平,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牽頭單位:縣財政局、縣發改局、縣環保局] (五)完善內部環境管理 11.完善臺賬管理。健全企業環境管理臺帳,包括含VOCs原輔料的消耗臺帳(包括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儲罐等設備的檢查臺賬、廢氣監測臺帳、廢氣處理設施運行臺帳、廢氣處理耗材(吸附劑、催化劑等)的用量和更換及轉移處置臺賬、整治方案及相關設計資料、企業整治達標承諾書,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牽頭單位:縣環保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12.規范監測行為。企業應當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相關行業整治規范的要求,對其排放的廢氣進行監測。不具備環境監測能力的企業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監測機構對其污染物排放進行監測。監測內容包括: (1)處理設施進、出口VOCs污染物(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總烴)濃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處理設施VOCs凈化效率; (2)廠界無組織VOCs污染物(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總烴)濃度等; (3)有條件的企業,增加總VOCs的監測指標。 [牽頭單位:縣環保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13.整治公示。企業根據自身情況,逐條對照本整治規范的要求,進行自查,認為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規范要求后開展監測(企業可委托有資質的監測單位進行監測)。監測合格后,企業填寫整治達標承諾書并在寧海縣環保局網上進行公示(公示7個工作日)。縣環保部門根據公眾有效意見,督促企業進行進一步的整改。整改結束后,企業準備好相關備查資料(包括“一廠一策”治理方案、監測報告和企業整治達標承諾書等)向縣環保部門進行備案,縣環保部門出具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備案通知書(見附件3)。以上工作完成后,視同完成整治。 企業整治達標承諾書的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整治內容和過程、監測達標情況等內容(見附件4)。 [牽頭單位:縣環保局,責任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縣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見附件1),進一步加強全縣VOCs污染治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鄉鎮(街道)、園區管委會也要成立相應工作機構,切實抓好區域內VOCs污染治理工作,認真排摸涉及VOCs使用、排放的重點行業和企業,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逐年推進。(牽頭單位:縣環保局) (二)嚴肅督查考核。將VOCs污染治理作為我縣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建立每月上報進度、定期督查通報、年度考核考評的工作制度。從2016年起,縣生態辦將此項工作列入生態縣建設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的主要內容,對工作成效明顯和考核先進的地區給予表彰,確保整治工作落到實處、抓出成效。(牽頭單位:縣生態辦) (三)加大財政資金引導。2016-2018年,縣級財政將進一步加大VOCs污染治理的投入,促進企業開展VOCs污染治理工作,提高企業的治理水平,實現減少VOCs排放、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目標。同時,制定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合理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發揮資金成效。(牽頭單位:縣環保局、縣財政局) (四)強化技術保障。依靠由國內一流的專家組建成的寧波市VOCs污染防治專家委員會,開展方案評審和技術交流工作,幫助企業解決VOCs污染治理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確保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牽頭單位:縣環保局) (五)鼓勵第三方參與。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國辦發〔2014〕69號)精神,鼓勵社會多元化投資,支持第三方單位積極參與VOCs污染治理、監測和第三方監理工作。(牽頭單位:縣發改局、縣環保局) (六)嚴格環境監管。進一步完善大氣特征污染物和企業廠界污染物監測系統的建設,提高對企業監管的針對性和準確性;嚴格執行新《大氣法》和《寧波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制定的各項措施,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對未完成治理任務并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行為要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情節嚴重的,報請縣政府責令其停業、關閉;積極推進環境信息公開工作,倒逼企業主動開展治理。(牽頭單位:縣環保局) (七)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利用媒體及宣講會等形式,向VOCs排放企業進行導向性宣傳,努力形成有利于污染治理的輿論氛圍,使企業充分認識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組織VOCs污染治理專業機構對排放企業進行政策及技術培訓,為企業提供VOCs污染治理系統咨詢。(牽頭單位:縣委宣傳部、縣環保局)










行情
訂單
廣告
我要
簽到
關注
客服
TOP
粵公網安備 440112020022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