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我國對“合理使用”制度是如何規定的呢?我國現行的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存在對著作權人保護不足的缺陷。例如,根據國際上的“合理使用”標準,對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包括兩個方面的限制:第一,復制數量上的限制,即對他人作品的復制份數不能超出“少量”的范疇。第二,復制范圍上的限制,即不能整本復制。在德國或英國,全本復印圖書是法律不允許的,個人無論處于何種目的,也只能合理使用其中極小的一部分。相比之下,我國以往的司法實踐一般認為,“少量復制”針對的是整個作品被使用的份數,而不是所用部分占整個作品份額的多少,“少量復制”并不排除整本全文復制。正是這一點,使得我國與西方國家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重大分歧,也正是這一點,使得很多出版者的權益救濟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遭遇窘境。例如,根據現有的規定,以“個人學習、研究,復制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為目的整本復制一本價值不菲的教材被很多人認為是合法的,而復印的成本往往不到教材本身價格的四分之一,這導致很多學生不再購買正版教材。
令人欣慰的是,新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通過修改彌補了這一缺陷,通過對不同情形施加“片段”“主要或實質部分”“不得以相同方式復制、陳列以及公開傳播”的限制,達到防止“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的根本目的。不難看出,“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正是對于合理使用“三步檢驗法”精神的貫徹,根據這一精神,不論使用的目的是否為營利,只要影響了被使用作品的潛在市場,這種使用就是不合理的。例如,對于“為個人學習、研究,復制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情形,不能以整本復制來代替對他人作品的購買;對于“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情形,引用行為不允許完全或主要以他人作品代替自己的創作,“引用”的目的應當限于“介紹、評論、說明”,而不是單純地向讀者展示被引用的作品本身,導致新作品與原作品在市場上形成競爭;對于“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并復制、發行以及向公眾傳播”的情形,不得進行影響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的商業性使用。
不難預想,隨著版權保護執法力度的加強和新的《著作權法》草案的通過,類似的版權問題都將最終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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