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放大氣污染物且未改正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19年9月16日,德陽市新龍安紙業有限公司的造紙生產線正在生產,使用木材作為燃料,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2019年9月20日,德陽市生態環境局對其立案調查。
2019年10月16日,德陽市生態環境局再次檢查德陽市新龍安紙業有限公司,發現其造紙車間仍在生產,鍋爐廢氣經水膜除塵后由15米煙囪排放,未按照該機關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要求停止排放大氣污染物。
處以罰款叁拾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2020年4月3日,德陽市生態環境局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告知德陽市新龍安紙業有限公司有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2020年4月20日,德陽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公開舉行聽證。根據聽證情況,對德陽市新龍安紙業有限公司提出的按照“從舊兼從輕”的普遍原則適用2018年版裁量標準確定處罰金額的意見,予以采納、其他意見因已經調查核實清楚,故不予采納。
最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適用《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18年版)》,德陽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德陽市新龍安紙業有限公司處以罰款叁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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