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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進一步推進濟重點行業VOCs治理工作的意見

放大字體??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16-12-23??來源:互聯網??作者:紙引未來
核心提示:
   日前,國際節能環保網獲悉,關于進一步推進濟南市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工作的意見已經下發。詳情如下:

    關于進一步推進濟南市重點行業揮發性
  有機物治理工作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綜合整治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我市重點行業VOCs污染防治工作,降低VOCs排放總量,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按照《山東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方案》的要求和“突出重點、以點帶面、分步實施”的原則,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整治目標     1.到2016年11月底,石化企業完成首輪LDAR工作和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     2.到2016年底,VOCs治理項目完成率達到80%以上,已建成治理設施穩定運行。     3.到2017年6月底,石化行業全面完成治理工作,達到《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標準和要求。     4.2017年年底,VOCs污染重點監管企業全部采取有效的預防和控制措施,有機化工企業完成首輪LDAR工作,重點治理項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設施穩定運行,VOCs總收集、凈化處理率均不低于90%,VOCs排放總量明顯下降,穩定達到相關控制標準要求。     二、整治范圍     根據《山東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專項治理方案》要求,此次整治范圍主要包括石化、有機化工、表面涂裝、包裝印刷等重點行業。     (一)石化行業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C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以石油餾分、天然氣為原料的C2614有機化學原料制造,C2651初級形態塑料及合成樹脂制造,C2652合成橡膠制造,C2653合成纖維單(聚合)體制造,以及G5990倉儲業等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應參照執行。     (二)有機化工行業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C2520煉焦、C26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不含直接以石油餾分、天然氣為原料的有機化學原料制造)、C27醫藥制造業、C28化學纖維制造業、C29橡膠和塑料制品業等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應參照執行。     (三)表面涂裝行業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C21家具制造業,C2223加工紙制造,C24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C33金屬制品業,C34通用設備制造業,C35專用設備制造業,C36汽車制造業,C37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C38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C39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C40儀器儀表制造業,C43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O8011汽車修理與維護等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應參照執行。     (四)包裝印刷行業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中,C231印刷行業的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應參照執行。     三、分行業整治要求     (一)石化行業     1.開展VOCs污染源排查。石化企業要按照《石化行業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開展VOCs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摸清VOCs排放狀況,并按照《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要求將排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2.全面推行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技術。石化企業要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按照《石化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通過自行組織、委托第三方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開展LDAR工作,建立企業LDAR信息管理平臺,全面分析泄露點信息,對易泄漏環節制定針對性改進措施。     3.加強有組織工藝廢氣治理。工藝廢氣應優先考慮生產系統內回收利用,難以回收利用的廢氣,應采用催化燃燒、熱力焚燒等方式凈化處理后達標排放。同時,應采取措施盡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統的廢氣。     4.嚴格控制儲存、裝卸損失。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設施應采用壓力罐、低溫罐、高效密封的浮頂罐或安裝頂空聯通置換油氣回收裝置的拱頂罐,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應在內浮頂罐基礎上安裝油氣回收裝置等處理設施。揮發性有機液體裝卸應采取全密閉、液下裝載等方式,嚴禁噴濺式裝載。汽油、石腦油、煤油等高揮發性有機液體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程應優先采用高效油氣回收措施。運輸相關產品應采用具備油氣回收接口的車船。     5.強化廢水廢液廢渣系統逸散廢氣治理。廢水廢液廢渣收集、儲存和處理處置過程中,應對逸散VOCs和產生異味的主要環節采取有效的密閉與收集措施,確保廢氣經收集處理后達到相關標準要求,禁止稀釋排放。     6.加強非正常工況污染控制。制定非正常工況的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業的開停車、檢維修等計劃性操作應在實施前向所在縣(區、市)環保局備案,實施過程中加強環境監管,事后進行評估;非計劃性操作應嚴格控制污染,杜絕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時評估并向所在縣(區、市)環保局報告。企業應及時向社會公開非正常工況相關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7.避免形成二次污染。催化燃燒、熱力焚燒等產生的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等產生的有機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更換吸附劑等過程應做好操作信息記錄,廢吸附劑應按相關要求妥善處置。     (二)有機化工行業。     1.逐步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揮發性有機物料流經設備(包括泵、壓縮機、泄壓裝置、采樣裝置、放空管、閥門、法蘭、儀表、其他連接件等)的密封點數量超過2000個的化工企業,應參照《石化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方法,逐步開展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     2.提高生產工藝設備密閉水平。封閉所有不必要的開口,盡可能提高工藝設備密閉性,提高自控水平,通過密閉設備或密閉空間收集廢氣,減少無組織逸散排放和不必要的集氣處理量。優化進出料方式,反應釜應采用管道供料、底部給料或浸入管給料,頂部添加液體應采用導管貼壁給料,反應釜呼吸管道應設置冷凝回流裝置;投、出料均應設密封裝置或設置密閉區域,不能實現密閉的應采用負壓排氣并收集至廢氣處理系統處理。采用先進輸送設備,優先采用設有冷卻裝置的水環泵、液環泵、無油立式機械真空泵等密閉性較好的真空設備,真空尾氣應冷凝回收物料,鼓勵泵前、泵后安裝緩沖罐并設置冷凝裝置。涉及易揮發有機溶劑的固液分離不得采用敞口設備,鼓勵采用隔膜式壓濾機、全密閉壓濾罐、“三合一”壓濾機和離心機等封閉性好的固液分離設備。采用密閉干燥設備,鼓勵使用“三合一”干燥設備或雙錐真空干燥機、閃蒸干燥機、噴霧干燥機等先進干燥設備,干燥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溶劑廢氣須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廢氣處理系統。     3.規范液體有機物料儲存。原料、中間產品、成品應密閉儲存,沸點較低的有機物料儲罐應設置保溫并配置氮封裝置,裝卸過程采用平衡管技術,呼吸排放廢氣應收集、處理后達標排放。     4.提高有機廢氣綜合治理水平。對反應、蒸餾、抽真空、固液分離、干燥、投料、卸料、取樣、物料中轉等生產全過程應配備廢氣收集和凈化系統。收集的廢氣宜預處理與末端處理結合,并選擇成熟技術及其組合工藝分類、分質處理。單一組分的高濃度廢氣優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術對廢氣中的VOCs進行回收利用。對難以回收利用的應采用催化燃燒、熱力焚燒以及其它適用的新技術凈化處理后達標排放。易產生惡臭影響的污水處理單元應進行密閉,收集的廢氣應采用化學吸收、生物過濾、焚燒及其它適用技術處理后達標排放。     (三)表面涂裝行業。     1.提高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鼓勵企業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的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     2.推廣高效環保的涂裝工藝設備。鼓勵企業采用靜電噴涂、淋涂、輥涂、浸涂等涂裝效率較高的涂裝工藝,單位涂裝面積的VOCs排放量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3.加強工藝廢氣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涂料、稀釋劑、清洗劑等含VOCs的原輔材料應儲存或設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閉工作間內以減少VOCs的無組織排放。噴漆、流平和烘干等產生VOCs廢氣的生產工藝應設置于密閉工作間內,配備有機廢氣收集系統。除工藝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開式噴涂作業。因工藝要求無法設置密閉工作間的,VOCs排放工段應設置集氣罩、排風管道組成的排氣收集系統。經收集的有機廢氣應采用催化燃燒、熱力焚燒以及其它適用的新技術凈化處理后達標排放。     4.建立臺賬。記錄生產原料、輔料的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四)包裝印刷行業。     1.使用環保型原料。鼓勵使用通過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環保型油墨、膠粘劑,禁止使用不符合環保要求的油墨、膠粘劑。印刷過程推廣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輻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輔材料,復合、包裝過程逐漸使用水性膠粘劑替代溶劑型膠粘劑,推廣無溶劑復合技術,書刊印刷行業推廣使用預涂膜技術。     2.嚴格控制印刷企業有機物料逸散。油墨、粘膠劑、有機溶劑等揮發性原輔材料應密封貯藏,沸點較低的有機物料應配置氮封裝置。產生VOCs廢氣的工藝線應設置于密閉工作間內,配備有機廢氣收集系統。無法設置密閉工作間的生產線,VOCs排放工段應設置集氣罩、排風管道組成的排氣收集系統。     3.加強工藝廢氣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根據廢氣組成、濃度、風量等參數選擇適宜的技術,對車間有機廢氣進行凈化處理。對單一組分的高濃度有機廢氣,應優先考慮回收利用;對難以回收利用的有機廢氣,應采用催化燃燒、熱力焚燒以及其它適用的新技術凈化處理后達標排放。     四、時間安排     (一)2016年11月底前,通過前期摸底排查和VOCs專項治理工作,各縣(市)區環保局、市局高新區分局要對尚未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以及整治要點要求的企業開展VOCs治理,督促有機化工行業開展LDAR工作,于11月31日前,將VOCs污染源排查結果、VOCs治理項目清單、石化企業首輪LDAR報告和有機化工企業LDAR實施計劃報市環保局。全市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的VOCs治理項目完成率達到80%以上,已建治理設施穩定運行。     (二)2017年6月底前,各縣(市)區環保局、市局高新區分局要確保石化行業全面完成治理工作,達到石化行業相關標準和要求,并于6月31日前將石化企業VOCs治理總結報告報市環保局。     (三)2017年10月底前,各縣(市)區環保局、市局高新區分局要組織轄區內有機化工企業按計劃完成首輪LDAR工作,重點行業VOCs治理項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設施穩定運行,并于10月31日前將有機化工企業首輪LDAR報告和重點行業VOCs項目治理報告報市環保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環保局、市局高新區分局要結合大氣污染源清單編制工作,進一步做好本轄區內重點行業污染源摸底排查和專項治理工作,督促相關企業履行VOCs污染治理的主體責任,制定專項治理方案,建設并運行VOCs污染治理設施,確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二)強化監督管理。各縣(市)區環保局、市局高新區分局要將重點行業VOCs污染防治納入日常監管,及時跟蹤調度治理任務進展。治理結果可以參照其他省市重點行業企業VOCs排放標準的要求。加強VOCs監測能力建設,建立VOCs監測監控體系,對列入名錄的重點企業定期開展監督性監測。加強重點行業VOCs排放系數、核查核算方法及排污收費政策研究,逐步制定并實施VOCs排污費征收及減排扶持政策。鼓勵企業選擇第三方環境服務公司參與VOCs污染防治工作,為企業提供VOCs治理方案、排放量申報以及監測等環保服務。     (三)嚴格監督執法。各縣(市)區環保局、市局高新區分局要發揮現有VOCs排放標準,加強對VOCs排放企業的執法檢查,對達不到《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VOCs排放標準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罰;對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環境影響評價未經批準的涉VOCs排放建設項目,要責令其停止建設或生產;對嚴重污染環境、浪費資源能源、工藝裝備水平和產品附加值低且不具備治理經濟可行性的落后產能,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淘汰取締。     (四)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參與。各縣(市)區環保局、市局高新區分局應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整治企業名單、VOCs污染源排查、綜合整治考核結果等,引導和鼓勵公眾積極參與企業環境監督。建立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企業應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治理設施運行、VOCs監測結果等相關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五)加強資金支持。各縣(市)區政府,高新區、南部山區管委會應積極完善有利于VOCs污染防治的財政、信貸和土地等環境和經濟政策,加大財政投入力度,采取“以獎代補”“以獎促防”“以獎促治”等形式,加快推進VOCs治理工作。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將把VOCs治理任務和任務完成情況做為分配大氣污染防治資金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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